(2014)晋民初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书与被告许世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书,许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3242号原告杨文书,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赖文森,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世强,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书与被告许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书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恬恬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勤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