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冯成与王国生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48-1号申请人冯成,学生。法定代理人冯志强,农民。被申请人王国生,农民。2014年6月20日10时50分,王国生驾驶冀03-036**大中型拖拉机,沿蛇刘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集镇马踏店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冯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造成冯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国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冯成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国生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03-036**号大中型拖拉机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10000元担保金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成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国生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03-036**号大中型拖拉机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