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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申担字第00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与李功山、金怀圣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李功山,金怀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申担字第0000××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负责人:李宏中,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功山,男,195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金怀圣,女,195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功山、金怀圣共有的舒城县城关镇古城路石油大厦门面自西向东第1-××号房产予以拍卖、变卖,优先偿还申请人借款150万元及利息。本院查明:2013年9月5日,借款人钟华、倪琳向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借款150万元,合同约定使用期12个月,月利率7‰,利息按月支付,如有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日,被申请人李功山、金怀圣与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其舒城县城关镇古城路石油大厦门面自西向东第1-××号房产(产权证号000116**)和该大厦自南向北第××号房产(产权证号000116**)作为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上述抵押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人已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20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他证皖舒字第02××48号《房地产他项权证书》等证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双方一致同意实现抵押权的抵押物为舒城县城关镇古城路石油大厦门面自西向东第1-××号房产(产权证号000116**)。本院认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与被申请人李功山、金怀圣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有抵押登记,抵押担保物权依法成立。现被担保主债务内容明确,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也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李功山、金怀圣设定抵押的舒城县城关镇古城路石油大厦门面自西向东第1-××号房产(房地权皖舒字第00011680号,建筑面积190.39平方米)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对上述抵押物变价后所得价款在下列范围内优先受偿:1、借款本金150万元;2、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按照每月利率7‰计算至还款之日,如2014年9月6日前仍未能还款,则自2014年9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10.5‰计算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依据本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祝远高审判员  朱学祥审判员  查明春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方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