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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曹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7月4日以被告王某某已私下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海峰代理审判员  武晓伟人民陪审员  陈路路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千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