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曹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7月4日以被告王某某已私下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海峰代理审判员 武晓伟人民陪审员 陈路路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千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