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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审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晓义、陈清凤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晓义,陈清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安执审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晓义,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清凤,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晓义、陈清凤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11日以被执行人黄晓义、陈清凤夫妇于2008年2月10日生育第一胎(男),于2013年7月12日生育第二胎(男),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黄晓义、陈清凤属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作出了安计生征决字(2013)第075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决定向被执行人黄晓义、陈清凤征收社会抚养费64668元,被执行人黄晓义、陈清凤必须在2014年1月10日前主动通过安溪县农行魁斗支行缴纳。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计生征决字(2013)第075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2月1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黄晓义、陈清凤,被执行人黄晓义、陈清凤未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安计生征催(2013)075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该催告书于2014年3月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黄晓义、陈清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计生征决字(2013)第075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合法有效。被执行人黄晓义、陈清凤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经催告又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10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黄晓义、陈清凤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64668元及滞纳金;三、被执行人黄晓义、陈清凤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陈志生审判员  吴进生审判员  王振义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施路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