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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朱学华唐小元朱文德何春华朱正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支行,朱学华,唐小元,朱文德,何春华,朱正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支行。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号。负责人刘志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朱学华,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红云村下朱家里村民组。被执行人唐小元,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红云村下朱家里村民组。被执行人朱文德,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红云村下朱家里村民组。被执行人何春华,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红云村下朱家里村民组。被执行人朱正评,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金盆村下朱家里村民组**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银行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学华、唐小元、朱文德、何春华、朱正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学华、唐小元、朱文德、何春华、朱正评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学华、唐小元、朱文德、何春华、朱正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