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4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李华贵与胡世龙、周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贵,周世玉,胡世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4250号原告:李华贵,男,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世玉,女,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胡世龙,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李华贵与被告周世玉、胡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华贵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华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华贵负担。审判员 ��先德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本 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