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滕泽林减刑刑事裁定书文档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滕泽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2377号罪犯滕泽林,男,汉族,1994年7月16日出生,新疆乌鲁木齐市人,现在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乌中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滕泽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刑徒十年。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5日止。服刑中,执行机关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4年6月3日提出对罪犯滕泽林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报称,罪犯滕泽林在服刑改造期间,二次被评为所级改造积极分子,并获一次记功奖励、三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滕泽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突出,于2013年5月、2014年3月二次被评为所级改造积极分子,于2012年12月获一次记功、另于2013年10月、2014年1月、4月获三次季度表扬。以上奖励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滕泽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泽林予以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