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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王青峰、王青立、王青嵘诉陈家发、杨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发。委托代理人:雷元松,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满英。委托代理人:雷元松,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青峰。委托代理人:王青立(系王青峰之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青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青嵘。委托代理人:王青立(系王青嵘之兄)。上诉人陈家发、杨满英为与被上诉人王青峰、王青立、王青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家发、杨满英于2014年7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家发、杨满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家发、杨满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家发、杨满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子岑审判员  龚治国审判员  蹇鹏飞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舒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