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黎学昆、尤伟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尤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185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2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余晓东,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尤某某,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2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尤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佳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尤某某约被告人黎某某及黄某某、梅某某等人,到由黎某某负责管理的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苏溪居委会的一桌球城处,庆祝其女友生日。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尤某某、黎某某提供上述亨利桌球城,黄某某、梅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吸食海洛因。随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民警进行检查时,在上述桌球城内抓获被告人尤某某、黎某某及黄某某、梅某某等人。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黎某某、尤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物证;书证;勘查、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某、尤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黎某某的辩护人书面辩护称:1.被告人黎某某是从犯;2.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是初犯。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尤某某约被告人黎某某及黄某某、梅某某等人,到由黎某某临时负责管理的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苏溪居委会的一桌球城处,庆祝其女友生日。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尤某某、黎某某提供上述亨利桌球城,黄某某、梅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吸食“K粉”等毒品。随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民警进行检查时,在上述桌球城内抓获被告人尤某某、黎某某及黄某某、梅某某等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尤某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现场缴获毒品的指认笔录;2.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黎某某,证人韦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现场缴获毒品的指认笔录;3.证人韦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尤某某、黎某某和证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现场缴获毒品的指认笔录;4.证人梅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尤某某、黎某某和证人韦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5.证人莫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尤某某、黎某某和证人韦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6.证人叶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黎某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7.证人黄某辉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黎某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8.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黎某某、尤某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9.证人叶某聪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黎某某、尤某某和证人韦某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10.证人赵某颖的证言及对案发地点的指认笔录;11.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黎某某、尤某某和证人韦某某的辨认笔录;1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黎某某、尤某某和证人韦某某的辨认笔录;1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14.证人胡某华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黎某某的辨认笔录;15.证人肖某某的证言;16.证人黄某玲的证言;17.现场勘查记录;18.检查笔录;19.化验检验报告及告知书;20.现场检测报告及告知书;21.抓获被告人黎某某、尤某某的经过;22.行政处罚决定书;23.证据保全清单;24.租赁合同;25.转让合同;26.转让收款收据;27.被告人黎某某、尤某某的户籍证明;28.案发现场的视频。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某、尤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涉案毒品应予没收、销毁。被告人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黎某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9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尤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9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对扣押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涉案毒品白色晶体22.24克(含氯胺酮成分)、白色药片8.45克(含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杏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