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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中刑执减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杨志勇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志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中刑执减字第1072号罪犯杨志勇,男,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施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杨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特殊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玲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冰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