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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盘锦市金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市金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金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曹永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宋杰,男,满族,个体业主,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3)双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金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因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宋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金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3)双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革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光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