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德朋与沂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淄行初字第75号陈德朋诉沂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适宜在报请法院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商利群审 判 员 卢长普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