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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淄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德朋与沂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淄行初字第75号陈德朋诉沂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适宜在报请法院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商利群审 判 员  卢长普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