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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宋成金与李计党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成金,李计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宋成金。被执行人李计党。本院在执行宋成金与李计党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菏商终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飞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刘仰喜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