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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忻中民终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周福生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福生,苏玉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忻中民终字第4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福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进,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玉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石建国,男,汉族。上诉人周福生因与被上诉人苏玉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代县人民法院(2014)代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福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进,被上诉人苏玉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代县人民法院(2014)代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代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71元,退还上诉人周福生。审判长  张效良审判员  王旭瑞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