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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桥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祥阁与承德市居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买卖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祥阁,承德市居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桥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祥阁。被执行人承德市居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常城,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赵祥阁与承德市居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买卖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祥阁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桥民初字第371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