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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3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科汇纳米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汇纳米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辉煌轩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325-2号申请执行人科汇纳米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帝堂路沙二工业园第8栋第1层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93851509。法定代表人郭光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伟。委托代理人刘文瑜。被执行人深圳市辉煌轩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咸夫一巷四号501(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692501104。法定代表人黎育青。关于科汇纳米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辉煌轩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深圳市辉煌轩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科汇纳米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辉煌轩五金模具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辉煌轩五金模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57060.51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