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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民终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浦江县黄宅镇下店村民委员会与黄赛珍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赛珍,浦江县黄宅镇下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民终字第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赛珍。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胡小平,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江县黄宅镇下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下店村。法定代表人黄红卫,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满满,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赛珍因与被上诉人浦江县黄宅镇下店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法院(2014)金浦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向黄赛珍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时以原审原告浦江县黄宅镇下店村民委员会提供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邮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改退批条上注明“拒收退回”后退回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在邮件退回后未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送达,即开庭审理并缺席宣判,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可能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 玲 玲审 判 员 黄 良 飞代理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何 晓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