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成祝与卢绍志、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祝,卢绍志,李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22号原告李成祝。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唐山市丰南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绍志。被告李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祝与被告卢绍志、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李成祝承担。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艳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