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依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依民初字第288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被告刘某某,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赉县,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我与被告到山东省威海市打工,在打工期间被告于2012年6月23日离家出走,经我多方寻找,一直杳无音信,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递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二本,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证据二、依兰县宏克力镇小洼丹村委会和宏克力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刘某某在外出打工期间,因夫妻吵架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被告刘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以上原告递交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虽未出庭质证,但根据原告递交证据的形式及其效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2月外出到山东省打工,在打工期间因夫妻吵架,被告于2012年6月23日离家出走,经原告寻找一直没有音信,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被告因夫妻吵架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夫妻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印德人民陪审员 高佰军人民陪审员 陈佑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郝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