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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民一执加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萧进宏、林灿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萧进宏,林灿光,萧玉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一执加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萧进宏,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林灿光,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申请人:萧玉程,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李鸿明,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萧进宏与被执行人林灿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萧进宏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萧玉程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萧进宏撤回执行追加申请。审 判 长  龚竹梅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卢翠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