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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营非执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营山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执行营残[2013]缴字第83号行政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营山县残疾人联合会,营山县化育初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营非执审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营山县残疾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张其锐,理事长。被执行人营山县化育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龙开文,校长。申请执行人营山县残疾人联合会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了营残(2013)缴字第83号行政决定书,该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营山县残疾人联合会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营山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营山县残疾人联合会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营残(2013)缴字第83号行政决定书。二、责令被执行人营山县化育初级中学在2014年7月30日前自觉缴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26620元,滞纳金42256元。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其执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审判长  刘永忠审判员  李欣键审判员  唐洪国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