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鼎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桂达与福鼎市凯特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达,福鼎市凯特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鼎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刘桂达,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卢章照,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鼎市凯特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山前水北普后岙仔头。法定代表人郑永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刘桂达与被告福鼎市凯特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怀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达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鼎市凯特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桂达诉称,从2010年起被告福鼎市凯特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购买摩托车配件浮子件,至2012年1月20日,被告共结欠原告浮子件货款109325元。其后,被告还继续向原告购买浮子件,至2012年7月又拖欠货款116020元。经原告催讨后,被告仅归还40000元欠款,其余货款185345元催讨无果,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8534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3年2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福鼎市凯特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起,被告福鼎市凯特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告刘桂达之间长期存在摩托车配件浮子件产品买卖往来。截止2013年2月7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85345元,被告福鼎市凯特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原告的催讨下拒不履行偿还货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暂时结算单一份、被告企业采购入库单四份、被告企业对账清单一份、被告企业基本信息、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达与被告福鼎市凯特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依法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福鼎市凯特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刘桂达货款18534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由于被告未及时偿还货款,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计算时间应依据本案事实予以调整。被告福鼎市凯特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鼎市凯特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桂达货款1853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2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桂达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6元,减半收取2003元,由被告福鼎市凯特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怀志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 旖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