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执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炳光与徐汝东、李叶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炳光,徐汝东,李叶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字第01222号申请执行人张炳光。被执行人徐汝东。被执行人李叶宝。申请执行人张炳光与被执行人徐汝东、李叶宝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69076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6907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执行员 王金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