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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刘茂林申请执行刘XX、刘方杰、四川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刘茂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执行人刘XX,男,汉族,生于1957年,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执行人刘方杰,男,汉族,生于1943年,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四川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涪民初字第1396号,于2014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2013)涪民初字第1396号退还现金20万元并承担该款从2012年1月1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英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鲁宁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