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27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蹇东华与山东普瑞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东华,山东普瑞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2760-1号原告蹇东华。委托代理人宋百海,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普瑞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李世敢,总经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所有的存放在该公司的××两台、××五台、××一台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35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所有的存放在该公司的××两台、××五台、××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藏、变卖、出租等。二、查封期限为一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为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祥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