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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镇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伟与黄军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黄军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林镇民初字第96号原告李伟,男,。委托代理人刘竹林,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军凯,男。原告李伟诉被告黄军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竹林,被告黄军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8日被告因装潢资金紧张,借原告现金20000元,并打下借据一张。随后原告找被告要借款时,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无奈,原告为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现金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口头答辩,原告诉我借其20000元不是事实,实际我借原告5000元现金。2013年7月18日我村的王林生借原告现金8000元,该8000元我是担保人,王林生给原告打了10000元借条,其中包括有利息。原告找王林生要不来钱,就又找到我,让我给他打了20000元借据,该借据里包括王林生的10000元和我借原告的5000元,剩下的5000元是因为觉得拖的时间长没还,算做利息,总共打了20000元借据。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熟人,被告曾借原告款5000元,原告为被告办理了一份保险,替被告垫交保险费2500元。2013年7月18日被告和同村的王林生找到原告,王林生借了原告8000元,期限2个月,被告黄军凯为该借款的担保人,王林生给原告打有10000元借条。原告因一直找王林生要借款,王林生未还,原告就又找到被告,2013年10月28日被告给原告打下20000元借条,其中包括被告借原告款5000元、保险费2500元和王林生打的10000元借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2013年10月28日的借据、2013年7月18日的借条、庭前调解笔录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认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5000元及原告为被告办理保险为被告垫交的保险费2500元,双方均认可,被告应予归还。王林生借原告款8000元,被告是该借款的担保人,被告对此借款亦有偿还义务,且被告给原告打的20000元借据中也包含有此8000元,被告可在偿还原告此8000元后,再向王林生追偿。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款,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军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借款15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67元,被告负担2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瑞红审 判 员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孙留太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郭钇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