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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前民初字第3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前郭镇红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升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前郭镇红星村民委员会,高升波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前 郭 县 前 郭 镇 红 星 村 民 委 员 会 与 被 告 高 升 波 土 地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前民初字第3952号原告前郭县前郭镇红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宏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志勇,前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升波,男,前郭县人,农民,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杨淑香,女,前郭县人,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前郭县前郭镇红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升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前郭镇红星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前郭县前郭镇红星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763.00元(缓交),减半收取238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38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田书宏审 判 员  宋长喜代理审判员  杨秋实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