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刚民一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马玉祥与杨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祥,杨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刚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马玉祥,男,回族,住青海省刚察县。被告杨向明,男,汉族,住青海省刚察县。原告马玉祥与被告杨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玉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玉祥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马玉祥负担。审判员 李守花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兴延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