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普商特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江军跃、罗艳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军跃,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普商特字第68号申请人江军跃。被申请人罗艳。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江军跃与被申请人罗艳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军跃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军跃的撤回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江军跃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申请人江军跃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金戈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方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