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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雷凯与台州市黄岩晟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89号原告:雷凯。委托代理人:孙世法。被告:台州市黄岩晟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远。原告雷凯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晟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杰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首先由审判员牟宇立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凯的委托代理人孙世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晟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远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凯诉称,原告曾在被告处工作,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3000元,后被告支付了300元,尚欠12700元未付。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2700元。被告晟杰公司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被告公司出具的欠条一张为证,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方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该欠条系被告公司出具,盖有被告公章,真实合法,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曾在被告公司工作。双方于2013年1月22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工资13000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3000元,剩余的分期支付,在2014年4月底前付清。后被告支付了300元,尚欠12700元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未付,事实清楚,被告依法应及时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黄岩晟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雷凯工资1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410元,由被告台州市黄岩晟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长  牟宇立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梁益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