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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陈封、张宝杰交通肇事罪,殷某、高某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封,张宝杰,殷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抚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封,群众,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工人。2014年3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宝杰,群众,农民。2014年3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殷某,群众,农民。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群众,农民。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封、张宝杰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殷某犯窝藏罪,被告人高某犯包庇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钢出庭支持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陈封、张宝杰、殷某、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12时50分许,昌黎县两山乡长峪山村村民曹继英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汽车载其妻子张菊沿青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抚宁县抚宁镇殷陈庄路口处,遇被告人陈封驾驶冀C×××××红色长安牌面包车从靑乐公路西侧的殷陈庄路口驶出。为躲避陈封的面包车,曹继英驾驶的三轮汽车冲向对行车道侧翻,并与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被告人张宝杰驾驶的冀C×××××灰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相撞,造成曹继英及车上的乘员张菊受伤,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陈封为躲避与曹继英的三轮汽车相撞,逆行驶入对向车道,在下一路口调头正常行驶,回来时看见两车相撞后,遂驾车离开现场。为了逃避法律处罚,被告人张宝杰弃车逃逸,还让其亲戚殷某顶替自己冒充驾驶员。被告人殷某在张宝杰的授意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冒充肇事者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高某在被告人张宝杰的授意下,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以掩盖张宝杰的犯罪行为。此事故经抚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张宝杰持C4驾驶证驾驶准驾车型以外的未经检验合格车辆上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陈封、张宝杰共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曹继英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次要责任。张菊无责任。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已经各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子成、曹健、黄海成等的证言,抚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涉案照片、验车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和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封、张宝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陈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被告人张宝杰持C4驾驶证驾驶准驾车型以外的未经检验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陈封、张宝杰共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二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被告人殷某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帮助他人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赃罪。被告人高某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包庇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故抚宁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陈封、张宝杰、殷某、高某自愿认罪及被告人陈封、张宝杰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犯罪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对被告人陈封、张宝杰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被告人殷某、高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宝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殷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高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石文婧审 判 员  刘玉起人民陪审员  仇新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呼健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