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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2014)惠民初字第3001号许某甲诉许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许某甲,男,1969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荣华,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许某乙,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庄智强,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许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许某甲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审判员  唐锡奎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熹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