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江东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朱静与高越峰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静,高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东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朱静,女,44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县。被申请人高越峰,男,40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2014年7月1日,被申请人高越峰驾驶吉E958**号车辆在东昌区128大桥与滨江东路交汇处,违章右转弯时将骑摩托车正常直行的朱静撞倒,造成申请人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高越峰所有的吉E958**号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高越峰所有的吉E958**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孙大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