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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州汉尔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正奥纺织有限公司、徐加新、唐保生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汉尔威进出口有限公司,南京正奥纺织有限公司,徐加新,唐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常州汉尔威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72680-5,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周线巷24号。被执行人南京正奥纺织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长营村28号1幢606室,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徐加新,男,汉族,1975年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唐保生,男,汉族,1953年7月11日出生。常州汉尔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尔威公司)与南京正奥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奥公司)、徐加新、唐保生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的(2012)栖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正奥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汉尔威公司欠款100000元,并自2007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徐加新、唐保生对被执行人正奥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汉尔威公司的债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承担清理责任。案件受理费293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34元,由被执行人正奥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正奥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和国土信息。经查找,被执行人正奥公司不在住所地经营,且自2009年7月1日后,被执行人正奥公司再无年检记录。被执行人徐加新名下有一辆苏A×××××号小轿车已被查封。被执行人唐保生名下银行存款14547.33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正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2)栖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巫 杉审 判 员  王红宝代理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