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内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曹德与张致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德,张致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内民初字第65号原告曹德,男,汉族,农民。被告张致彬,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德诉被告张致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德于2014年7月4日以被告张致彬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德负担。审 判 长 杨学东审 判 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朱爱锦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曲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