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与雷军军、马姗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雷军军,马姗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东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祥。被执行人雷军军。被执行人马姗姗。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与雷军军、马姗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榆阳公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2014)榆阳公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杜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