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执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华汽车运输场与天津开发区中通贸易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华汽车运输场,天津开发区中通贸易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158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华汽车运输场(原天津市塘沽区安华汽车运输场),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沽闸北路26号。法定代表人乔占华,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中通贸易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区发金泉小区13-202号。法定代表人李兰荣,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中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中通贸易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43697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