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阮仕全与郭可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仕全,郭可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0537号原告阮仕全,男,生于1965年7月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张友香,村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等。被告郭可根,男,生于1962年7月13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杨运琴,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仕全诉被告郭可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仕全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仕全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仕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由原告阮仕全负担。审判员 彭忠义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谭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