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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志强、霍金红与杨宏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霍金红,杨宏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375号原告张志强。原告霍金红,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兆宝,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宏伟。原告张志强、霍金红诉被告杨宏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志强、霍金红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强、霍金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霍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志强、霍金红负担。审判员  张卫青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