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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凯、张秀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凯,张秀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商初字第337号原告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占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职工。委托代理人马晓乐,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职工。被告武凯,男,出生年月1941年7月16日,汉族。被告张秀卿,女,汉族,出生年月1946年4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武凯、张秀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