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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执字第0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天津博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瀛达博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博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瀛达博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042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博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瀛达博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博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瀛达博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强代理审判员  赵大琨代理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晏福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