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王伟芳诉石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芳,石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晓明。上诉人王伟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6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伟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石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7月3日,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但表示上诉人在原审中从未表述过将钻戒价款人民币85,000元在借款中予以抵扣。此外,上诉人对人民币30万元的欠条并未提出主张,原审法院对该欠条予以处理不当,故要求二审予以更正。被上诉人二审中表示,关于钻戒价款抵扣借款系其在一审中的主张,并非上诉人的陈述。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一审中的笔录记载及二审期间的陈述,足以认定关于钻戒价款抵扣借款的陈述为被上诉人的主张,与上诉人无关。另就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人民币30万元欠条,因其并未提出主张,原审法院对该欠条项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进行评判超出了本案审理范围。至此,原审法院对以上两节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伟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17.50元,由上诉人王伟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邹 骥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朱骏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