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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与刘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刘瑞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商初字第367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继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传宝,男。被告刘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诉被告刘瑞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建人民陪审员  李彤人民陪审员  周岩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