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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行审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安永良、千文敏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永良、千文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武行审字第00014号申请人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委主任。被申请人安永良、千文敏,住武陟县圪垱店乡安庄村。申请人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永良、千文敏计生征收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武人口征决字(2013)第192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武人口征决字(2013)第192号征收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 判 长  高金旺人民陪审员  柴 玮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毛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