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马培春、谭晓琴与青岛中铁祥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培春,谭晓琴,青岛中铁祥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马培春。原告谭晓琴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贾锦林,山东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中铁祥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培春、谭晓琴与被告青岛中铁祥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培春、原告谭晓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忠基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帅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