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东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玉会与被告李永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会,李永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东民初字第97号原告董玉会,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永学,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会与被告李永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会于2014年7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玉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