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39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潘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3923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潘甲。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潘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1997年,原、被告在上海打工期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1年4月29日在安徽省霍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4月26日生育儿子潘乙。2012年5月3日生育女儿潘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被告不顾家庭,不关心子女,经常参与赌博,原告苦心相劝,被告仍不能悔改,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被告于2014年1月开始分居。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双方所生儿子潘乙、女儿潘丙随原告共同生活;三、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东市街X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潘甲辩称:被告曾参与赌博,现在已经戒赌,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两个子女年龄尚小,希望原告给予被告改正错误的机会,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被告在上海打工期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1年4月29日在安徽省霍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4月26日生育儿子潘乙。2012年5月3日生育女儿潘丙。近年来,被告因多次参与赌博,并离家出走,致使夫妻产生矛盾,双方于2014年1月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3年1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撤回起诉。2014年5月,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本案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原、被告已经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儿一女,婚姻基础比较牢固。综合本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多为子女着想,珍惜家庭,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特别是被告应当彻底纠正自己的错误,改掉赌博恶习,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朱某某要求与被告潘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金彪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亚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