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申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张国林与胥凤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林,胥凤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申字第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国林,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胥凤新,女,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张国林因与被申请人胥凤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承民终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国林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事发那天晚上,张国林与张景付在胥凤新院外谈论其儿子之事,胥凤新辱骂张国林,张国林忍无可忍下还了几句,胥凤新出来,向张国林扑去,被赶到现场的张国林妻子张书莲拦住,胥凤新便开始殴打张书莲,被在场人拉开后,胥凤新又回家拿了一把菜刀出来追砍张国林,出于正当防卫,张国林将胥凤新双手抓住,张书莲夺下菜刀,后张景玉拨打110报了警。张国林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缺乏证据证明,且证据采信方面存在瑕疵。一、二审采信宽城县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出院记录,但没有法医鉴定,本案缺乏胥凤新损伤证据。3、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张国林采取正当防卫正确,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判令申请人承担过错责任。本院认为:本案胥凤新与张国林发生口角后,根据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证实张国林将胥凤新按倒在地,根据宽城县医院诊断证实胥凤新受伤,对于胥凤新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张国林应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考虑胥凤新骂人在先引发此次纠纷,并拿菜刀威胁张国林,本身存在过错,应减轻张国林的赔偿责任,判令张国林赔偿胥凤新各项损失的60%并无不当。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张国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国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亚平审 判 员 郑久敬代理审判员 高伶丽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