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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张X与尹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2467号原告张X。被告尹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X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广阳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于筱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